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32號原告 李有哲 被告 陳錦治
林秀蓉 鍾有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陳報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