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 賴專 被告 謝月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是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新竹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萬元抵押權,本院爰以上開土地面積326及213平方公尺,乘以民國108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計算核定為3,880,800元【計算式為:(326+213)x7,200=3,88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