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告英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舜鋼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