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399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6年1月23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張嘉豪之住所,由其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106年1月23日之翌日即106年1月24日起算,另因其住於桃園市桃園區,故並無在途期間之適用,是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06年2月2日,然被告遲至10
6年2月3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章所揭日期可稽,則其提出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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