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顏崇祐 法定代理人 顏志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治瑋 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6,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