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二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