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913號債權人銓又人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䕒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䕒儀為本件債權人或僅為銓又人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 林秋月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久樘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前者,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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