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3號原告 何榮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世樑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方世樑、 方靜林琦林子仙林文華林炫 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