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三號
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處分(屏監稽違駕字第八二─V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時二十九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鎮○○路、朝昇路口之設有燈號管制之交岔路口時,未遵燈號指示違規闖紅燈,為執勤之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警員 陳健聖 當場攔停而予舉發。異議人則以:「我通過路口停止線時是綠燈,在路中央才變紅燈,該處當時車流量大,我不會故意闖紅燈冒險,我的車速也很慢,不是闖紅燈的車速,警察距離我很遠,看不清楚我在作什麼,且值勤應該照相、錄音佐證才對,我沒有闖紅燈」等語,為此聲明異議。
三、經查:
(一)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闖紅燈之情節,業據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員警陳健聖到庭證述:「這件我印象深刻,因為他有說要申訴,當時我站在延平路、朝昇路口,面向南方,我看到異議人開車速度緩慢,燈號是黃燈的時候,還轉頭向後座,注意力沒有集中在路口,所以轉為紅燈時他車輪都還沒壓過停止線,我攔下他時,他還很驚異,說沒有闖紅燈,我說我又不認識他,不會故意找他麻煩,當天只有這件是直行車闖紅燈,所以我記得很清楚,因為市區道路速限很低,所以黃燈、紅燈燈號變換很快,約三秒左右,是異議人沒注意燈號已經變換,我當時距離他不超過二十五公尺,所以看得很清楚」等語明確,並有舉發現場略圖一紙附卷可稽。
(二)查異議人及證人陳健聖均供稱當時異議人車速緩慢,已如上述,此與一般闖紅燈者車速甚快顯有不同,足見證人陳健聖當時值勤時確有詳為觀察,並非任意指證。又參以市區燈號變換甚快,而異議人車速又慢,是其於燈號轉為紅燈時仍未即時通過路口停止線,亦合常情。另證人陳健聖當時乃於該路口前方二十五公尺處值勤,視線並無阻隔,當無誤判之可能,而證人陳健聖與異議人素無怨隙,衡情當無設詞誣陷之理,是異議人辯稱於綠燈時即已通過停止線一節,無可採信,其確有上開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綜上,異議人所辯委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前述規定,裁處新台幣二千七百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