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陳科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嘉茂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10年7月15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3日開庭時,雖有播放110年7月15日庭期之法庭錄音檔,惟聽不清楚詳細過程,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