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8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勝雄
謝瓊章呂國村杜明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呂國村」欄關於被告之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為之103年度簡字第282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呂國村之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所誤寫,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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