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5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87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二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