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旺家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旺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莊旺家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