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鄭建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7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盛嘉 封口機│彰化商業銀│101年8月31日│14,950元│IN0000000││││有限公司│行南三重分││││││││行│││││├───┼─────┼─────┼──────┼─────┼─────┼──┤│002│盛嘉封口機│彰化商業銀│101年9月30日│63,690元│IN0000000││││有限公司│行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