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啟超上列被告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叁點肆肆柒貳,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啟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卓啟超施用毒品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3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6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3年7月8日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院102年1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102年9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而依現今鑑驗技術,該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將之與上開包裝袋完全析離,是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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