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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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092號、103年度偵字第1043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建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建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為下列竊盜犯行:
(一)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凌晨1時許,在彰化縣○○鄉○○路○○○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 吳秀美 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
(二)於103年10月13日凌晨0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 黃莉雅 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作為代步工具使用。
(三)於103年10月21日上午5時7分許,騎乘上開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鄉○○路○○巷○號旁,徒手竊取 徐文勝 所有之腳踏車1部,得手後作為代步之工具使用,並將上開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棄置彰化縣○○鄉○○路○○巷○號旁空地。
(四)於103年10月28日凌晨0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巷○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 許坤南 所有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亦作為代步工具使用,嗣後並棄置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旁空地。
嗣吳秀美 、黃莉雅、徐文勝、許坤南報警後,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並於被告之住處查獲腳踏車1輛,於彰化縣○○鄉○○路○○巷○號旁空地查獲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旁空地查獲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均已返還被害人)。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建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吳秀美、黃莉雅、徐文勝、許坤南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巡佐 王世銘 、警員 吳錦文 職務報告。
(四)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件。
(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3紙。
(六)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現場照片9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102年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3年4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4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供己使用,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犯後能坦承犯行,被害人黃莉雅、徐文勝及許坤南遭竊之物品均已尋獲返還,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遭竊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事實及理由欄一、(一)│陳建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事實及理由欄一、(二)│陳建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事實及理由欄一、(三)│陳建嘉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事實及理由欄一、(四)│陳建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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