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2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9,175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40萬元,期限為5年,借款期間應按月繳款。詎被告
自97年7月27日起拒絕繳付本息,尚欠款項249,175元,履經
催討,均置不理等情,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所提異議狀略
以:原告並未提供相當對等之證明,如歷年交易記錄表、歷
年還款明細表及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等資料供核對,是項債
務尚有糾葛云云。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帳
務查詢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如主文
第2項所示之裁判費,併依法命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
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