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52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0
月2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97002401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97年9月23日20時2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7樓(富鈺商務旅館708
號房)。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與
男子 陳世奕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客陳世奕於警詢中
證述相符。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臨檢現場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等件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