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著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上訴人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龍文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被上訴人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于舜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琴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