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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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志菁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複代理人 田永彬 律師被上訴人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盧美玉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 律師被上訴人 周鎮坤 被上訴人 高愛增 被上訴人 李崇賢 被上訴人 許景安 被上訴人 嚴志文 被上訴人 唐慰祖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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