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原告 張菀倩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奇咸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8月6日以「記憶體模組之保護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61967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20日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5年3月30日(105)智專三(一)04064字第105203870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至4、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5年9月10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918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蔡志宏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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