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暫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21號聲請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相對人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相對人 陳冠翔 相對人富創藍圖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蔡耀萱於106年2月4日離職,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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