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世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號、109年度偵字第2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柒叁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世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1.673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證,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6763公克,驗餘重1.6738公克),有該院109年4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