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3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丁○○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先位聲明:塗銷原告所有坐落於桃園縣平鎮市○○段高山下段一二九─一三、一二九─一八、一三二、一四一─一、一七五─一、一四一─二地號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備位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原告丁○○於七十九年六月間,因欲成立台灣省第六建築勞動合作社中壢分社(以下簡稱省六建中壢分社),依契約規定,丁○○須繳總社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以供保證,丁○○因無現金,乃將所有之桃園縣平鎮市○○段高山下段一二九─一三、一二九─一八、一三二、一四一─一、一七五─一、一四一─二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六筆)所有權狀六張及空白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已蓋好丁○○印章)交給第六建築勞動合作社(以下簡稱省六建合社)執行理事 郭葉 以為保證,詎郭葉、 廖德武 與被告乙○○、丙○○、甲○○竟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乙○○在該空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填寫丁○○以上開系爭六筆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甲○○以擔保省六建欠其二人之一千萬元等內容,然後於同年七月十日持以向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丁○○。嗣丙○○、甲○○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省六建簽發之五張支票(以下簡稱系爭五張支票)合計六百五十三萬三千五百元均遭退票,而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民事庭八十一年度拍字第二六五六號裁定拍賣,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分兩次將原告上開土地全部拍賣處理,原告一家僅靠維生之農地被侵權行為搶奪,致全家人陷入斷炊之邊緣,為此請求前開之聲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被訴詐欺、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