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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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退還溢收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聯穎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聰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施樂事達股份有限公司間退還溢收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捌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