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其犯後深具悔意,且現仍就讀大學,避免影響學業等語,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查被告甲○○犯罪後已具有悔意,陸續由其家長被害人達成和解,且仍就讀私立輔仁大學,避免影響學業,認其已無羈押之必要,審酌被告之經濟狀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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