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張庭瑄 債務人 謝曜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