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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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8號附民原告 呂忠訓 附民被告 鄭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9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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