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意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意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意森因強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意森因強盜數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就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欄表示「請求從輕定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分別為公共危險、竊盜、強盜,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曾定應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法官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林意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11/19110/10/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08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236號111年度易字第2201號判決日期111/11/15112/01/0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236號111年度易字第22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2/15112/02/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2號⒉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38號⒉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強制換頁==========編號34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10/09/27110/09/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1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判決日期112/04/11112/04/11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86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4/11112/08/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4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