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7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温文貴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文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温文貴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3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簡源希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