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6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禎(下稱受刑人)前犯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82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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