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宥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宥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宥萱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23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631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