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7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鴻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鴻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簡源希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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