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10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珮娟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10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