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甲○上列被告93年度訴字第1525號偽造文書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蓮華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