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二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號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王鏗普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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