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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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