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02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12月30日94年度訴字第390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12月30日94年度訴字第390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