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8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幸華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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