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3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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