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900號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一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友衣架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三千七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