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孫勝
被   告  潘美惠
被   告  李永森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零三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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