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孫勝 在
被 告 潘美惠
被 告 李永森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零三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孫勝 在
被 告 潘美惠
被 告 李永森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零三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