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0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芃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志翔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12,555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