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9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劉威震 債務人 鄭湘 陵債務人鄭 文發 債務人 王雅慧
一、債務人王雅慧、 鄭文發 、 鄭湘陵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湘陵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鄭文發、王雅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額度80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為92,9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 張家瑜 自105.8.15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8,47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文發、王雅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份、撥款通知書影本2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利率查詢單1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9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雅慧、鄭│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民國10│年息1.55%│││58473│文發、鄭湘│月15日起│5年7月31日日││││元│陵││止│││││├──────┼──────┼───────┤││││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民國10│年息1.15%│││││月1日起│6年2月21日日│││││││止│││││├──────┼──────┼───────┤││││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雅慧、鄭│自民國105年8│至民國106年2│逾期在六個月以│││58473│文發、鄭湘│月16日起│月21日日止│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陵│││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