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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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朋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朋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如下:警方係於民國106年2月13日上午9時44分許對被告王朋誠實施酒測。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王朋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57毫克,
理論上應有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及影響駕駛等輕到中度之中毒症狀,此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於88年8月5日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檢附之附件二釋明在案,被告顯已不能安全駕車,其竟無視往來人車之安全,仍執意駕駛自大貨車,終至撞及停放路旁之2台車輛,惡行自屬非輕,且其前於89年及100年間,二度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本件固未構成累犯,但其前既已同因上開不能安全駕駛罪,先後二次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竟再為本件不能安全駕駛犯行,足見其不思悔改,未能正視己非,自我控制能力亦有不佳,是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以維護公眾交通安全;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且其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但並未造成人員傷亡之實害,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所駕車輛之危險性(所駕為自大貨車,較諸汽車、機車等小型車輛,危害度較重)、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職業為司機、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信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873號被告王朋誠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朋誠於民國106年2月13日0時許至同日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住處內飲酒後,猶於同日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上路,由新北市○○區○○路○段往板橋方向行駛。嗣於同日8時3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號前,因酒後注意力降低,不慎擦撞停放在路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王朋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
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現場照片45張等在卷可資佐證。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檢察官林士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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