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上訴人台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永標 被上訴人明諺科技有限公司
4號法定代理人 李予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
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