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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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明雄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胡明雄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經本院以99年度審交易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5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9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
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5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年6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1月15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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