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 陳榮傳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復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
葉建浩 被告 呂傳炎
黃曉君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呂俊憲 被告 徐煒傑
楊慶輝 楊金萬 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下列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表:
┌───────────────┐│桃園縣○○鄉○○段○○○○號土地││面績8193.5㎡│├───────┬───────┤│共有人│權利範圍│├───────┼───────┤│陳榮傳│1/15│├───────┼───────┤│呂傳炎│1474/8685│├───────┼───────┤│黃曉君│925/8685│├───────┼───────┤│呂俊憲│496/8685│├───────┼───────┤│徐煒傑│1/3│├───────┼───────┤│楊慶輝│2/15│├───────┼───────┤│楊金萬│1/15│├───────┼───────┤│吳素貞│1/1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