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安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漢泗 訴訟代理人 李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中正水電材料有限公安泰銀行西壢分行│101年1月10日│31,330元│BN0三四0一0│││1│司││││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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