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24號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被上訴人 班那比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之全部,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5,28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千棻